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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06-26 【文  号】 吉财产业〔2017〕515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

  附 件:

                        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部署,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资金收回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工信厅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协同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四)协同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注重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

  (六)会同省工信厅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工信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的具体分配比例,组织部署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保管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四)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负责将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和绩效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和资金支出责任人,要创新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

  (二)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对按因素法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将分配结果分别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企业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做好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申报环节企业筛选标准、筛选结果和绩效评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六)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对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情况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聚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解决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降低劳动密集型、村镇集体企业成本,提升其吸纳就业的能力;鼓励和引导各市(州)、县(市)加快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发挥市县的积极性和区域管理优势;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孵化基地建设,人才培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和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全省性和区域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创新,以贴息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创新融资方式,重点对经营期限一个完整财务年度以上、业务规模较大、费率水平较低、能力提升较快、风险控制得力、合规有序运营、服务中小微企业作用明显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三)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国家禁止的楼堂馆所等项目建设;

  (四)除国家规定可提取部分工作经费的个别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各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中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除重大投资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等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重大项目是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重点支持的对全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央地融合发展重大项目等。每年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因素法与项目法所占专项资金比例。其中:

  (一)因素法管理。

  1.省工信厅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项目数量及投资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投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等。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要体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到客观因素和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

  2.各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省里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并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

  (二)项目法管理。

  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和工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具体包括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

  (五)当年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审核流程

  (一)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标准筛选,公示筛选结果,择优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报。中央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在所在地申报。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专家组中要有财务专家,具备高级以上会计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有三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

  (二)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第十条规定,研究提出切块下达市(州)、县(市)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具体分配权交给市县,充分发挥市县的积极性和区域管理优势。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在7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比例,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支持方式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并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在9月中旬,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因素法分配计划和项目法审核结果形成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下同)。9月底前,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资金初步分配方案,上报的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上年专项资金执行数的70%。

  第十六条 其余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中,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当年工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进行发布指南、申报、评审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第十条规定,研究提出切块下达市(州)、县(市)的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后,5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将对市(州)、县(市)分配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前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对次年预算执行中下达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次年6月底前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在印发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的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要在30天内完成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备。要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二十条 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企业)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地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项目和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从2016年开始设立,执行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企〔2016〕759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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