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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10-19 【文  号】 吉财农〔2017〕837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管)业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经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2017]2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6]89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林业防灾减灾、林业产业发展、国有林区林场改革补助等支出方向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林业厅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林业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

  (六)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补助资金年度任务计划;

  (四)负责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的分配提出建议;

  (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林业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的申报工作。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项目选定、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林业厅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由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林业厅根据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森林资源管护,主要用于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区林场管护补助、森林资源监测、林业站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二)森林资源培育,主要用于清收林地还林、农防林改造、绿化美化村屯、防沙治沙、林木良种培育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三)林业防灾减灾,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四)林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林业产业化、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五)国有林区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区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工作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以及与林业保护与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据实结算、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五章 分配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对市县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实行因素法管理。

  一、因素法管理

  (一)省林业厅按照补助资金支持内容,商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分配因素及权重,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林地面积、管护面积、造林面积、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有害生物预测发生面积、退化湿地恢复面积、贫困地区、绩效评价结果等。

  (二)实行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 

  二、项目法管理

  (一)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的,由省林业厅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二)省林业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第六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林业厅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林业厅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七章 资金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省政府年度林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 分配到市县和落实到具体项目部分,原则上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补助资金。资金分配到企业的,省林业厅应当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对据实结算性质的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级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第八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时限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以及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省林业厅在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时,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补助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补助资金,有关市县在收到补助资金和年度任务计划后,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省林业厅审核备案;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报省林业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年度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单位和市县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省级财政厅部门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因素。具体考核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6]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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